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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市级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1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 

台人社办发〔2017〕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两市”协同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16〕2号)、市府办《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5号)精神,根据《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台政办发〔2011〕91号),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市级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当地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均已定点,愿意承担市级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服务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民办医院,可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内异地就医业务量较大、群众需求较高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民办医院;民办医院应为当地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专科特色突出的民办医院;

(二)近2年内未因违规行为受到人力社保、发改(物价)、卫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处罚(开业不足2年的自开业之日起)。

二、组织申报

2017年1-2月份,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申报工作;台州经济开发区相关医疗机构向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申报。

三、审核确定

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于2017年3月1日前,汇总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情况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医保处,民办医院上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定点民办医院总量的50%。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复核后,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发文予以确认。

四、系统接入

医疗机构按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系统接口改造,通过接入测试验收后,纳入市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

五、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二)《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服务申请表》(下载网址: www.twipcamera.com)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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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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