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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书面审查公告 |
发布日期:2010-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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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局决定依法对全市用人单位2009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书面审查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省市在台分支机构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各用人单位按书面审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书》、《台州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评分表》(在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tzlss.gov.cn/上下载),连同相关书面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也可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三、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接受书面审查,对拒不参加书面审查或报送书面材料严重失实的,我局将责令改正,并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书面审查不收费。咨询电话:88556160、88556712。
特此公告。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备注: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东海大道581号中国社会保险大楼五楼 |